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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条码在物流应用中的标准化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8 08:54:58

(1)物流中上海条码的技术研究我国条码技术工作起步较晚,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因此必须要对条码技术做深入的研究以后,把这种先进的技术适当地运用到物流系统中,才能使两者完美结合,真正达到标准化、技术化和实用化。

物流条码标准体系中,应用的码制标准主要是通用商品条码、交插25条码和贸易单元128条码,这三种条码都已建立了相应的标准。但是应该看到,物流条码的码制有更广阔的选择范围。二维条码是一种新兴的条码技术,与现有的一维条码相比,它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等很多优点。试想,如果二维条码也可以用在物流条码中时,我们就不必像现在一样,需要在一维条码的后面建立如此庞大的数据库。由此可见,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物流条码的技术研究绝不能停滞不前。物流条码需要不断发展,需要更新的技术和设备作为支持。

(2)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状况物流条码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标准,推广物流条码应用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制定标准之前,深入调查,掌握市场的需求,然后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合法的标准。物流条码在我国刚刚起步,并不为多数人所认知,物流条码标准体系的建立与推广,也是一项超前的工作。尽管有些超前,但却是促进我国物流体制改革,加速现代化、信息化管理进程的必经之路,是我国物流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参加国际大循环,跻身于世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认为,在物流条码的标准与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强制推广应用,以加快物流系统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3)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美国、日本及欧洲许多国家的条码技术起步较早,发展得也比我国迅速,条码在贸易中的应用广泛,物流条码体系已比较成熟。因此,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经验对我国推广物流条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推广应用了企事业代码来标识国家范围内的企业或法人组织,但是位置码同样可以标识法律实体,二者有所冲突。科研技术工作者发现问题后,正在积极做好研究和协调工作。法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便实施企事业代码,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制度体系,并且解决了与位置码的相互协调问题。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以推动我国物流条码的发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条形码是供应链中用以标识物流领域中具体实物的一种特殊代码,是整个供应链过程,包括生产厂家、配销业、运输业、消费者等环节的共享数据。它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并通过物流条形码数据的采集、反馈,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配送中心的作业流程管理必须依靠信息流来控制物流。在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配送中心管理中,条形码技术早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国内,条形码技术也日益被配送中心所重视和应用。如大超市的现代化配送中心、快递公司的物流中心等都采用了一些国际上最新的条码技术。在他们所用到的条形码中,除了商品的条形码外,还有货位条码、装卸台条码、运输车条码等。配送中心在业务处理中的订货、收货、入库、理货、在库管理、配货、补货等作业流程中都大量应用了条码技术,条形码应用几乎出现在整个配送中心作业流程中的所有环节。互信恒公司凭借多年累积的条码应用与实施经验,设计了这套具有条码特色的物流配送管理系统解决方案。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也是实现快速、准确而可靠地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

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录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精益物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由于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识别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在现代物流信息的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条形码技术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已成为物流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必要前提条件,并在现代物流系统中被广泛采用。条形码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如下方面: 订购货物配送中心向供应商订货时,可以根据订货簿或货架牌进行订货。操作人员可以先用条码扫描枪设备将订货簿或货架上的条形码(其中包含有商品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及价格等信息)输入到计算机,然后通过主机,利用网络通知供货商自己订哪种货、订多少等信息,对方可按要求及时发货。显而易见,这种订货方式比传统的手工订货效率高出数倍。

生产线上的产品跟踪在日常生产中,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首先由商务中心下达生产任务单,任务单跟随相应的产品进行流动。然后每一生产环节开始时,用生产线终端扫描任务单上的条码,更改数据库中的产品状态。最后产品下线包装时,打印并粘贴产品的客户信息条形码。产品标签管理在产品下线时,产品标签由制造商打印并粘贴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产品标签将成为跟踪产品流转的重要标志。若产品制造商未提供条码标签或标签损坏,可利用系统提供的产品标签管理模块,重新生成所需的标签。产品入库管理入库时识读商品上的条码标签,同时录入商品的存放信息,将商品的特性信息及存放信息一同存入数据库,存储时进行检查,看是否是重复录入。

通过二维条码传 递信息,有效的避免了人工录入的失误,实现了数据的无损传递和快速录入,将商品的管理推进到更深的层次--个体管 理。产品出库管理根据商务中心产生的提货单或配送单,选择相应的产品出库。为出库备货方便,可根据产品的特征进行组合查询,可打印查询结果或生成可用于移动终端的数据文件。产品出库时,要扫描商品上的条形码,对出库商品的信息进行确认,同时更改其库存状态。仓库内部管理在库存管理中,一方面条码可用于存货盘点。通过手持无线终端,收集盘点商品信息,然后将收集到的信息由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形成盘点报告。

另一方面条形码可用于出库备货。货物配送条形码在配送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配送前将配送商品资料和客户订单资料下载到移动终端中,到达配送客户后,打开移动终端,调出客户相应的订单,然后根据订单情况挑选货物并验证其条码标签,确认配送完一个客户的货物后,移动终端会自动校验配送情况,并做出相应的提示。保修维护维修人员使用条码扫描枪/数据采集器设备识读客户信息条码信息标签,确认商品的资料。维修结束后,录入维修情况及相关信息。

条形码办理多少钱、在哪个部门办理条形码?

一、条形码办理服务提供众所周知,现在我们常见的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成的平行线图案,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也可统称为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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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四、或许我们大部分人对条形码的认知,都于结帐的时候扫过的那一下,但事实上条形码在整个物流的过程中,从生产到运输、仓储、零售,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有条形码的存在,实体的物品才能和电脑信息相连接,让电脑知道目前每一样物品的存货有多少,售价是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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