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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上海条形码规格的内容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04 08:16:40
简单来说,上海条形码是用来方便人们输入资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要输入电脑内的所有字元,以宽度不一的线条(Bar)及空白(Space)组合来表示每一字元相对应的码(Code)。其中空白亦可视为一种白色线条,不同的一维上海条形码规格有不同的线条组合方式。
在一个条形码的起头及结束的地方,都会放入起始码及结束码,用以辨识条形码的起始及结束,不过不同条形码规格的起始码及结束码的图样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明定了下列七个要项:
字元组合(Character Set)
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所能表示的字元组合,有不同的范围及数目,有些条形码规格只能表示数字,如UPC码、EAN码;有些则能表示大写英文字及数字,甚至能表示出全部ASCII字元表上的128字元,如39码、128码。
符号种类(Symbology Type)
依据条形码被解读时的特性可将条形码规格分成两大类:
分散式
每一个字元可以独自地解码,列印时每个字元与旁边的字元间,是由字间距分开的,而且每个字元固定是以线条做为结束。然而,并不一定是每一个字间距的宽度大小都必须相同,可以容许某些程度的误差,只要彼此差距不大即可,如此,对条形码印表机(Barcode Printer)的机械规格要求可以比较宽松。例如39码与128码。
连续式
字元之间没有字间距,每个字元都是线条开始,空白结束。且在每一个字的结尾後,马上就紧跟下一个字元的起头。由於无字间距的存在,所以在同样的空间内,可列印出较多的字元数,但相对地,因为连续式条形码的密度比较高,其对条形码机的列印精密度的要求也较高。例如UPC和EAN码。
粗细线条的数目
条形码的编码方式,是藉由许多粗细不一的线条及空白的组合方式来表示不同的字元码。大多数的条形码规格都是只有粗和细两种线条,但也有些条形码规格使用到二种以上不同粗细的线条。
固定或可变长度
指在条形码中包含的资料长度是固定或可变的,有些条形码规格因限於本身结构的关系,只能使用固定长度的资料,如UPC码、EAN码。
细线条的宽度
指条形码中细线条及空白的宽度,通常是某个条形码中所有细的线条及空白的平均值,而且它使用的单位通常是mil (千分之一英寸,即0.001 inch)。
密度
指在一固定长度内可表示字元数目,例如条形码规格A的密度高於条形码规格B的密度,则表示当两者密度值相同时,在同一长度内,条形码A可容纳得下较多的字元。
自我检查
指某个条形码规格是否有自我检测错误的能力,会不会因一个列印上的小缺陷,而可能使得一个字元被误判成为另外一个字元。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大多没有硬性规定要使用「检查码」,例如39码。没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在使用上大多有「检查码」的设定,如EAN码、UPC码等。
在生活中,我们最为常见的就是EAN-13条码,吃穿用的各种商品条码几乎都是它,可以说是天天见,到处是啦;企业做为生产方为我们提供各种商品,在商品上市前必须取得合法身份证,拥有自己的EAN-13条码!
EAN-13商品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叮咚!注意啦,左右空白区留白很重要哟,很多用签赋(LabelShop)的用户都知道,在签赋(LabelShop)编辑标签的时候条码会自动生成留白区域,调整出合适美观的EAN-13码,可以说省了很多事儿,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把条码范围区域 挪动超出编辑框(如图),这样偏移打印出来可能会影响识读!
1什么是条形码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国际条形码系统UPC条形码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组织的“统一编码**”(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选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为基础而通过的。UPC码(Uniform Product Code)作为美、加产品统一的标识符号。EAN条形码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EAN)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
该协会于1977年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为止,使用EAN条形码的该协会成员国已有数十个,除欧洲外,亚洲许多国家也使用此码,我国于1991年7月参加该协会。由于国际上存在这两种编码系统,因此,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UPC和EAN两种条形码虽同属一个类型,但由于EAN码是在UPC码基础上形成的,而且有所发展和**,所以,在技术上EAN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可以阅读UPC系统的条码,而UPC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却不能阅读EAN码。
3美国条形码申请流程1.签订委托协议。2.填写确认单,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1).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资料,例如 公司英文名称、董事长名字、营业执照复印件。2).年销售额:例如 10万美金,额度不要太大,否则收取的费用也大。3).产品种类数:例如 某酒厂红葡萄酒6种、白葡萄酒6种3.根据以上情况缴纳订金。4.由本公司向美国有关部门申请条形码证书和文件。5.缴纳余款。6.领取证书和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 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 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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