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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上海条码的印刷位置?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07 08:31:19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趋于一体化的今天,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损害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条码防伪技术巧妙应用于商品的防伪,能有效地达到名优商品不被假冒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条码即条形码的简称,是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一定的编码组合起来的,用以表示一组数据的符号。商品的条码本身不具有防伪的能力,它只不过是商品的一种代码,是为了利用计算机对商品的有效管理而设计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合理的使用条码技术,包括合理的选择条码的载体,合理的选择条码的印刷方法,合理的选择上海条码的印刷位置,就能起到防伪的作用。
首先是合理的选择条码的印刷方法。上海条码是由计算机来识读的,这就要求印品的质量很高,印品的质量越高,则所需的印刷设备和精度也就越高,同样地,设备的价格也就越高,制假者无力购买高精度的设备,这就对商品有了防伪作用,设备价格越高。其防伪效果越好。
其次是在包装上正确的设计和使用条码,以达到防伪的目的:
一、隐形条码
隐形条码能达到既不破坏包装装潢整体效果,也不影响条码特性的目的,同样隐形条码隐形以后,一般制假者难以仿制,其防伪效果很好,并且在印刷时不存在套色问题。
隐形条码的几种形式:
(1)覆盖式隐形条码
这种隐形条码的原理是在条码印制以后,用特定的膜或涂层将其覆盖,这样处理以后的条码人眼很难识读。覆盖式隐形条码防伪效果良好,但其装潢效果不理想。
(2)光化学处理的隐形条码
用光学的方法对普通的可视条码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以后人们的眼睛很难发现痕迹,用普通波长的光和非特定光都不能对其识读,这种隐形条码是完全隐形的,装潢效果也很好,还可以设计成双重的防伪包装。
(3)隐形油墨印制的隐形条码
这种条码可以分为无色功能油墨印刷条码和有色功能油墨印刷条码,对于前者一般是用荧光油墨,热致变色油墨,磷光油墨等特种油墨来印刷的条形码,这种隐形条码在印刷中必须用特定的光照,在条形码识别时必须用相应的敏感光源,这种条码原先是隐形的,而对有色功能油墨印刷的条码一般是用变色油墨来印刷的。采用隐形油墨印制的隐形条码其工艺和一般印刷一样。但其抗老化的问题有待解决。
(4)纸质隐形条码
这种隐形条码隐形介质与纸张通过特殊光化学处理后融为一体,不能剥开,仅能供一次性使用,人眼不能识别,也不能用可见光照相、复印仿制,辨别时只能用发射出一定波长的扫描器识读条码内的信息,同时这种扫描器对通用的黑白条码也兼容。
二、二维条码
对于普通线性条码可称为一维条码,它具有很多优点:易于制作,容易识读,输入速度快,可靠性高,读入设备的标准化程度高,容易与计算机及其他控制设备联机使用,性能趋于完善。
但其信息容量小,必须在其有限的平面区域内获得更大的信息容量。将一维码扩展为二维条码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维条码的防伪原理是将条码输入的数字化信息进行加密编码。对于防伪应用中,二维条码是非常合适的。
三、金属条码
金属条码的条是由金属箔经电镀后产生的,一般在条码的表面再覆盖一层聚酯薄膜,这种条码是用专用的金属条码阅读器识读。其优点是表面不怕污渍。一般条码是靠光的反射来识读,这种条码则是靠电磁波进行识读的,只有识读器和条码的距离才会影响条码的识读。其抗老化能力较强,表面的聚酯薄膜在户外使用时适应能力强。金属条码还可以制作成隐形码,在其表面采用不透光的保护膜,使人眼不能分辨出条码的存在,从而制成覆盖型的金属隐形条码。
四、二维金属条码
二维金属条码是通过编码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加密防伪技术和光化技术等复杂的工艺流程而制作出来的高科技多重防伪新产品,其多重防伪功能表现在:科技含量高、制作工艺复杂;能存储大量文字,照片,指纹;一枚条码一条信息,变幻无穷;特殊加密技术处理,难以破译;仅限一次性使用,属国家专利技术,全国唯一。
二维金属条码的真伪的检测方法:①手摸有凹凸感,外观具有立体感,②可用专用条码识读仪,③先扫描,再用电脑解密识别真伪,④用验钞机检验。二维金属条码也具有金属条码的优点。
五、隐含磁码
隐含磁码的原理是将粉状弱磁性材料制成磁性油墨,以胶印,丝印等印刷方式将其机械特征(如码条、码宽、码距)和磁特征(剩磁比例、矫顽力比例)进行混和编码复制。其特点是记录材料内含有微量元素、多特征编码,定量化鉴别、成本低。
隐含磁码种类:
(1)磁性检测条码;
(2)随机编码;
(3)水印磁码。水印磁码是在制作中,趁湿除磁后,由计算机使其产生图案的二元间隔,干燥后滞留在磁性氧化物内,产生独特的不可更改的12位数,识读时在普通磁头上加一个特殊的水印磁验证磁道,判读水印磁数码是否存在、正确与否,以辨真伪。
最后是合理地选择条码的印刷位置: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合理地确定条码的位置,也可以达到防伪的目的,例如听装容器采用两种条码印刷位置进行防伪:
(1)将条码印在标签的纵缝上,这种方法只能堵死靠购买商标制假的路,不能堵死制假者利用旧容器来进行制假的路;
(2)全方位防伪:产品装入后用盖盖上,再用标签将盖与听的接缝封住,标签与盖应粘合牢固,将条码跨越标签的纵缝印制后,就完成了条码印刷的全方位防伪包装工作,这种条码位置堵死商标制假的路同样也堵死利用旧容器制假的路。
用条码印刷位置防伪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保证旧容器的条码不能再次使用;
(2)保证现场印刷设备不能被更低价格的其它印刷所替代。
防伪势在必行,条码技术也会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把握条码技术发展的脉博,无疑会对包装防伪的未来作出客观的预测,因此,与防伪包装技术有关的条码技术的发展应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了各种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7705平版装潢印刷品GB12053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印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GB12508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印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GB12904通用商品条码GB12905条码系统通用术语条码符号术语GB12906中国标准书号(ISBN部分)条码GB12907库德巴条码GB12908三九条码GB/T14257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三、术语3.1脱墨:条码符号中条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与空的反射率相近。3.2污点:条码符号中空或空白区内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与反射率相近。3.3印刷厚度:条码符号的条与空的涂层的厚度差。3.4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长度尺寸与标准尺寸的比值。
四、检验项目4.1外观4.2条(空)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4.3条(空)尺寸误差。4.4空白区尺寸。4.5条高4.6数字、字母的尺寸。4.7检验码4.8译码正确性。4.9放大系数。4.10印刷厚度4.11印刷位置
五、技术要求5.1外观5.1.1条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穿孔。5.1.2条码符号中的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5.1.3条码字符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5.1.4条码字符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5.24.2-4.11条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
六、检验方法6.1环境要求:检验室温度23±2℃,相对湿度50%±5%。6.2样品处理6.2.1样品应平整、无皱褶、不变形。6.2.2检验标签、标纸及包装上的条码符号时,样品四周应保留足够的固定尺寸。6.2.3检验实物包装上的条码符号时,样品无需处理。6.3外观6.3.1目检样品放在色温为5500-6500K的D65标准光源下,按5.1条款进行视觉检查。6.3.2仪器检验6.3.2.1测量仪器采用显微镜和网形目镜测微尺。6.3.2.2测量步骤a.用显微镜及网形目镜测微尺将污点、脱墨放大分割,根据污点、脱墨占的网格数,求其面积。b.将a求得的面积值与该样品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中限定的面积值比较。6.4条(空)反射率6.4.1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应符合被检样品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6.4.2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满足6.4.1条款的仪器。6.4.3测量步骤6.4.3.1仪器校准6.4.3.2在样品下放置衬底,衬底应采用反射密度在1.50以上的无光谱选择性的漫反射材料。6.4.3.3在条码字符条的纵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终止符逐一测量各条(空)的反射率,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6.4.4数据处理6.4.4.1取同一高度位置上各条的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及各空的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为这一高度位置上的条(空)的反射率。6.4.4.2取五个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条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和各空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条码符号的条(空)的反射率。6.5印刷对比度(PCS值)印刷对比度(PCS值)按公式(1)计算。PCS=RL-RDRL式中:RL-条码中空的反射率;RD-条码中条的反射率。6.6条(空)尺寸误差6.6.1测量条件同6.3.1条款。6.6.2测量仪器最小分度值为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6.6.3测量步骤在条码字符条的纵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到终止符逐一测量各条(空)尺寸,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6.6.4数据处理6.6.4.1取同一高度上各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值作为这一高度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最小值。6.6.4.2取五个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条(空)尺寸误差的最大和最小值作为该条码符号的条(空)尺寸误差。6.7空白区尺寸在6.3.1条款规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为0.5mm的钢板尺测量。6.8条高测量方法同6.7条款。6.9数字、字母的尺寸测量方法同6.7条款。6.10检验码按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对。6.11译码正确性用条码识读设备识读条码符号的结果与目测字符核对。6.12放大系数条码长度尺寸的测量方法同6.7条款,放大系数按3.4条款的定义计算。6.13印刷厚度在6.3.1条款规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为0.01mm的测厚仪或同等精度的仪器测量。6.14印刷位置按GB/T14257的规定进行目检。
七、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根据样品的检验内容而定。
八、抽样本标准依照GB2828国家标准抽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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