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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4 08:17:37
现在超市的食品,没有条形码的很少见了,那基本就是散装的蔬菜,这个上海条码,在超市里过秤的时候,会给你打上,其它的商品,本身都带有条码了,有些小作坊的老板,生产了一些产品,想要申请条码码,有担心:小作坊食品能申请条形码吗?
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小作坊的食品是可以申请条形码的,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当然,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话,那就只能等办下营业执照再申请条形码了。
现在条码申请,有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大集团,自己有法务部门的,可能就自己去条码中心办理了,对于一些小的个体,很多就由代理来办理,毕竟出差也要钱,让代理来做就可以省不少精力。
在我们的业务中,有些小作坊没底气,因为食品控制还是很严格的,对环境,对生产是有要求的,现在SC证也不太好办,所以无形之中觉的条形码也不太容易,当然这要看对谁而言了,通常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对于常常协助企业申请条码的公司来说,其实还是很容易的。
1、位置选择
上海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正面是指商品包装上主要明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一个外表面)。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临近边缘的间距应不小于8mm或不大于100mm。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方向选择
商品包装上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横向放置时,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从左至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商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条码符号纵向放置。纵向放置时,条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他图文相协调。
3、曲面上的符号方向
在商品包装的曲面上将条码符号的条平行于曲面的母线放置条码符号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应不大于30°;可使用的条码符号放大系数最大值与曲面直径有关。条码符号表面曲率大于30°,应将条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曲面的母线放置。
避免选择的位置
1)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他图文和纹理粗糙的地方。
2)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
3)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下边。
4)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容易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他损害的地方。
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具体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4257-2009《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上海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单来说,条形码是用来方便人们输入资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要输入电脑内的所有字元,以宽度不一的线条(Bar)及空白(Space)组合来表示每一字元相对应的码(Code)。其中空白亦可视为一种白色线条,不同的一维条形码规格有不同的线条组合方式。
在一个条形码的起头及结束的地方,都会放入起始码及结束码,用以辨识条形码的起始及结束,不过不同条形码规格的起始码及结束码的图样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明定了下列七个要项:
字元组合(CharacterSet)
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所能表示的字元组合,有不同的范围及数目,有些条形码规格只能表示数字,如UPC码、EAN码;有些则能表示大写英文字及数字,甚至能表示出全部ASCII字元表上的128字元,如39码、128码。
符号种类(SymbologyType)
依据条形码被解读时的特性可将条形码规格分成两大类:
分散式
每一个字元可以独自地解码,列印时每个字元与旁边的字元间,是由字间距分开的,而且每个字元固定是以线条做为结束。然而,并不一定是每一个字间距的宽度大小都必须相同,可以容许某些程度的误差,只要彼此差距不大即可,如此,对条形码印表机(BarcodePrinter)的机械规格要求可以比较宽松。例如39码与128码。
连续式
字元之间没有字间距,每个字元都是线条开始,空白结束。且在每一个字的结尾後,马上就紧跟下一个字元的起头。由於无字间距的存在,所以在同样的空间内,可列印出较多的字元数,但相对地,因为连续式条形码的密度比较高,其对条形码机的列印精密度的要求也较高。例如UPC和EAN码。
粗细线条的数目
条形码的编码方式,是藉由许多粗细不一的线条及空白的组合方式来表示不同的字元码。大多数的条形码规格都是只有粗和细两种线条,但也有些条形码规格使用到二种以上不同粗细的线条。
固定或可变长度
指在条形码中包含的资料长度是固定或可变的,有些条形码规格因限於本身结构的关系,只能使用固定长度的资料,如UPC码、EAN码。
细线条的宽度
指条形码中细线条及空白的宽度,通常是某个条形码中所有细的线条及空白的平均值,而且它使用的单位通常是mil(千分之一英寸,即0.001inch)。
密度
指在一固定长度内可表示字元数目,例如条形码规格A的密度高於条形码规格B的密度,则表示当两者密度值相同时,在同一长度内,条形码A可容纳得下较多的字元。
自我检查
指某个条形码规格是否有自我检测错误的能力,会不会因一个列印上的小缺陷,而可能使得一个字元被误判成为另外一个字元。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大多没有硬性规定要使用「检查码」,例如39码。没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在使用上大多有「检查码」的设定,如EAN码、UPC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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