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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上海谦如条形码代办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48:38

很多用户可能对上海条码生成软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以为随便购买或是在网上下载就可以,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要弄清楚自己需要做什么类型的条码、输出格式和使用地方等等,否则做出来的产品识别率低或不能识别就浪费时间和财力了。市场面很多条码软件的编码都参考开源修改或者字库拿来使用,可是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个BUG众多,条码的国际标准要求非常严格的,比如,窄单元X值(mil)在不同的分辨率的打印机上输出要注意编码条空微调增补,这样才能做到条码的等级可以达到A级。那又应该怎样选择条码生成软件呢?

1.首选清楚自己需要的条码类型,参考一下其他用户的使用意见或是下载试用版本先检验一下。当然需要条码检测仪器作为协助才能判断,举例,如果使用EAN-13条码,编码中心也出了国标规范,缩放系统0.8~2.0,国内国外众多软件中,也就只有《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有这个参数选择,完全符合标准,条码类型也支持40多种一维二维码。

2.输出方式(打印方式,还是输出到其他软件里排版使用等),直接打印主要是看软件是否自己的核心编码还是字体,比如CDR的插件做是非常灵活也是免费,但是如果要求识别率和等级就不推荐使用了。而上面推荐的Labelmx支持所有windows驱动的打印机,不仅直接打印等级非常高,还支持把条码导出成矢量图片(EMFf或PDF)然后导入到CDR或AI中出菲林印刷。推荐大家测试使用一下,产品的好坏是用了之后才知道的。

最后,重点说一下,如果客户要求条码等级要求比较高的话,一定要打印或印刷后抽样检测,比如使用条码检测仪(比如QC800),条码打印软件是所有印刷输出环节的关键第一关,一定不要为了省点软件费用而交不了工。

条形码就是超市常见的13位数的69开头条形码,条形码是统一有北京编码机构统一下发的号码,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那么条形码申请需要那些条件?我司为您一一解答!

1、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的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号令《商品上海条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70号文等有关规定。

2、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资格:依法取得市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具有合法的商品条码注册资格。

3、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需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两份;条形码申请表;

4、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时间:10-12个工作日。

5、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使用的有效期:2年。

6、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到期续展:可在有限期到前3个月提出续展。

7、可使用的商品条码编码数量:前缀码为690-695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可使用商品条码数量多达1万种。

8、条形码办理法律效力和有效期:a、《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合法凭证。b、《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二年(以核发日期为准),期满前三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才能继续使用;逾期使用属非法行为。

先了解一下:商品上海条码具有三个特性:唯一性、稳定性、无含义性。具体可以去google一下。其中的无含义性指的是:商品条码就是一串数字编码,里面并不包含任何商品信息。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扫描出来的商品信息是从哪里来的?

商品条码号段从690开头的一直到699开头的号段,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分配给中国大陆使用的号段,目前(2016年)已启用到697。由于商品条码的三个属性的要求,再加上号段容量有限,只能用无含义的数字对商品进行编码。

商品条码和商品一一对应的事实,理论上让我们能够通过商品条码查询到它对应的商品是什么。这就需要一个大的数据库来储存这些数据了。目前建立的比较好的数据库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它的工作方式是:使用商品条码的厂商按照规定需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由中心分配给企业厂商识别代码(一般是商品条码的左边7位-9位数)和登录账号,以便上平台去录入商品信息。平台的信息对第三方数据平台(我查查、微信、淘宝、百度等)是开放的。由于这些数据是厂家自己录入的,所以真实度比较高。

第三方平台工作方式可能是:定期地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取数据,这些数据这里称为数据G,同时从市场上搜集商品条码和所对应的商品信息,这里称为数据S。数据S的收集方式可以是:1、直接找到各地的超市,向他们索取或购买数据;2、通过APP让使用者帮助收集数据;数据G和数据S合并起来一起用。如果通过他们的软件扫码,出来的数据就是G+S中的数据。其中,数据S的来源比较杂,容易出现驴唇不对马嘴的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上海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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